关于农业推广硕士定名为农业硕士后相关事宜的补充说明
农业教指委秘 [2015] 1号
各培养单位:
根据国务院学位办《关于将“农业推广(暂用名)硕士”定名为“农业硕士”的通知》([2014]46号文)和《关于农业推广硕士定名为农业硕士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[2015]5号文)文件精神,现对“农业硕士”名称使用做相关补充说明如下:
1、对于已入学或正在招收的“农业推广硕士”研究生,包括2014年招收的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2015年9月入学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仍使用“农业推广硕士”名称进行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,学位授予单位继续颁发“农业推广硕士”专业学位。
2、2015年在职攻读专业学位研究生和2016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、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工作使用“农业硕士”名称,学位授予单位颁发“农业硕士”专业学位。
特此说明。
全国农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秘书处
2015年3月24日